本规程实用于丈量环境X、Y辐射空气比释动能(接收剂量)率的便携式、移动式或
固定式仪器(以下简称空气比释动能率仪)的检定、后续检定和应用中查验。
X、y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范畴是30nGy/h~10uGy/h,辐射能量范畴为50keV~
1.5MeV(对可能用于丈量核反映堆四周的高能光子的仪器,其辐射能量范畴还包含
6MV的光子能量检定点)。
对应用电离电流、计数率或其他量的积分方式来测定并显
示必定时光内的均匀空气比释动能率的仪器,本规程相同实用。
本规程不实用于测定环境X、Y辐射空气比释动能(累积量)仪器的检定;也不适
用于热释光剂量计或其他无源丈量装备以及β辐射仪器的检定。